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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既有建筑改造政策

时间:2019-11-08 14:13:00    点击:[314]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居住建筑节能技术给予充分的重视,不断完善建筑节能和节能改造方面的法规、规范。例如法国在第一次石油危机后就颁布相关法规,同时在政府的主持下先后完成了40座中等城市的旧房节能改造,英国在1985年的建筑规范中已经向设计、建造者指出对房屋进行节能改造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处理的原则。1977年4月,当时在任的美国总统卡特强调:全国已建建筑的9佩的都必须在1985年前使用保温材料,以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同时,鼓励广大的房产主对旧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由政府的资助推进该进程。

发达国家不仅正在兴建的住宅建筑完全遵循节能标准,而且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

造,也取得决定性的成果。北欧和中欧国家早在十多年以前,就已经完成了旧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西欧和北美国家,对旧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也正在大规模地实施。在改造中许多国家提倡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外墙外保温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一项最佳途径。具体做法是使用聚苯乙烯板,或挂、或粘、或用固定件固定在外墙表面,再贴耐碱玻纤网络布,并抹面层。聚苯乙烯板使用厚度10-20厘米,造价提高不多,节能效果却大大提高,居住舒适性也大为改善.

1.德国

德国把旧房改造的目标定为:舒适、节能、环保。具体的改造技术,如下:

(1)德国冬季多以燃油取暖为主。未进行节能改造的住宅,其燃油量在20升/m2以上。路得维希港的一栋示范建筑,主体为砖墙的住宅,外墙贴上20厘米厚的聚苯乙烯板做外保温,层顶则采用29厘米聚苯板保温,还采用了其它一些措施。改造的结果,在提高室内热舒适度的情况下,采暖燃油降到3升/m2.

(2)外窗采用了三层玻璃密封窗,用Low-E玻璃,内充惰性气体,外设卷帘或窗板。

(3)将石蜡制成分散的极小颗粒掺入保温材料中,抹于外墙内侧,利用石蜡相变吸收或放出热量的特性,起调节室温的作用。

(4)外保温与装饰一体装配化。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来说,尽量采取施工速度快、没有湿作业、对住户影响小的技术。在聚苯乙烯保温层外贴面砖,在工厂预制成块体,到现场用锚固件固定在外墙上,修补好预留的、错开接缝后,外保温与外饰面即可一次完成。这种技术,可用于我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德国政府还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以推动旧房改造。在财政补助方面,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给予贷款优惠。此外,对于采用新型技术,国家还有一定的补助。德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节能改造进行了严格规定。如2002年颁布的法规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旧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通过这些全方位包括政策引导、技术支持和经济刺激等方面的努力,德国的旧房每平方米住宅面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40千克/年。

 

 

2.1注重标准规范修订与技术创新,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市场

发达国家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较早,为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在标准修订与技术创新、经济激励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能效标识、政府监管等六个方面具有显著特点。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节能技术的支撑,发达国家不断修订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鼓励节能改造技术创新。法国继第一部建筑节能规范RT 1974出台后,分别于1977年、1982年、1988年、2000年、2005年进行修订,节能标准不断提高。2004年制定《气候变化对策实施纲领》,更是明确规定建筑节能规范每五年更新一次。正是由于节能标准的不断修订实施,在1973-2002年法国住宅总面积增长70%的情况下,住宅采暖能耗却只增加了3%左右,节能效果显著。

1)RT1974(1974~1988年)

这部规范规定所有新建建筑在冬季室内温度达到18℃的前提下,采暖能耗比当时的既有建筑降低25%。规范对建筑物的综合传热系数G和围护结构各个构件的传热系数K的上限依照房屋的类型和所处的气候区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RT1988(1989~2000年)

修改后的规范规定新建建筑的热工性能提高25%,同时对生活热水的能耗、不同能源和不同类型建筑墙体和其它部分的保温性能和单位采暖能耗进行了限制规定。另外,还引入了3个新的住宅建筑热工性能指标,并同时开始考虑采暖设备的能效,利用单位面积年采暖能耗C来限制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

3)RT2000(2001~2005年)

在对建筑的采暖能耗做出限制的同时,RT2000对建筑整体能耗(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和照明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居住建筑节能10%,非居住建筑节能25%。规范要求建筑设计人员对采取的各种建筑节能措施所对应实现减少CO2排放的贡献进行具体量化。这样,RT2000使得对住宅建筑的环境效益评估得以实现。

4)RT2005(2006年至今)

这是法国目前最新的一部建筑节能规范,从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RT2005的目标是将建筑的热工性能再提高15%,鼓励屋顶利用太阳能、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及垃圾的回收利用。对于有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生活热水而没有使用的设计方案,在进行具体的能耗计算评估后将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美国十分重视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在节能领域组织了由四个国家实验室、三个能源研究中心、数百所知名大学及相关政府机构组成的技术研究团队,负责节能改造技术创新、新能源利用、节能标准修订等工作。2010年的建筑技术发展计划,进行了大量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实践和产品开发:“美国建筑项目”大力推广综合能源系统在既有建筑中的应用,改造后显著减少了建筑的最大负荷和年能耗。

英国政府创新太阳能利用技术,推广使用被动式太阳房,不需外界机械,以建筑吸热保温材料为媒介,利用冷热空气自然交换达到节能,改造后太阳能供给的能源占总耗能量的30%,大大降低了总能源消耗。各国以改造技术为支撑,以政策引导、标准规范修订、技术创新等方式推动节能改造技术市场发展。

2.2构建多层次经济激励政策,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本市场

发达国家经济激励政策的多层次性体现在激励主体不同、激励对象各异以及激励政策形式多样。各级政府作为激励政策的主体,政策制定出发点不同决定了政策的层次性差别。

美国联邦政府的激励政策范围大、规模广、政策影响力强但灵活性差;州政府层面的激励政策影响面较广,考虑本地区实际故更为精细、灵活;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受地域司法权和较少资金量的限制,但优势是可以根据当地需求对政策进行微调。经济激励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消费者(用户)、节能服务公司(ESCO )、节能设备的研发和生产企业等。针对不同激励对象,各国建立了形式多样的经济激励政策—设立基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惠贷款等,引导改造资金流向。

德国投入近百亿欧元设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FW基金,旨在推动旧房改造工程,以期实现降低建筑能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筑舒适度三大目标。美国政府2001年投资1.33亿美元鼓励用户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家电、照明器具和节能住宅等;2002年为450万户低收入家庭提供17亿美元的财政补助,用于支付能源费用和进行节能改造,解决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瓶颈问题。

法国政府针对普通住宅能耗占全国能耗总量40%的严峻现状,出台政策规定:如果房主住房消耗的能源比法国平均标准少8%到15%,其房屋地皮税可减征50%,从而以税收优惠的形式大大调动了房主行为节能及改造的积极性。

荷兰为可持续建筑房主和建筑项目提供绿色抵押贷款,为人们对绿色建筑进行投资改造提供了有力的动机引导和资金支持。多层次多元化的经济激励政策有效缓解了节能改造资本

市场的资金瓶颈问题,吸引更多主体投身节能改造事业。

2.3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开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服务市场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EPC)模式应用是发达国家健全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共性做法。基于EPC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发展迅速,成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服务市场的主力军。美国早在1992年就通过议案并于1995年正式立法,要求政府部门和节能服务公司依托EPC模式应用,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情况下达到节能目的。以立法推动EPC模式应用促使20世纪90年代美国能源管理产业以平均每年24%的增长率高速增长。

加拿大政府于1992年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FBI ),旨在实现联邦政府通过EPC模式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促进ESCO发展。实施过程中政府率先与ESCO合作并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EPC培训、编写指南、给予设备折旧优惠等措施,不仅起到了节能示范作用,更在不增加财政预算的情况下解决了ESCO的融资难题。日本政府为推行EPC采取强制性措施与激励措施“双管齐下”:制定《绿色采购法》,强制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和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对EPC项目给予投资总额25%一35%的财政补贴,为ESCO提供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以强制性立法推行EPC机制、以激励政策促进ESCO开展改造活动,有效推动了节能改造服务产业发展,从而健全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机制。

2.4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行为

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文件,构建法律法规体系,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中的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保障了建筑节能改造市场的有序运行。美国法律体系框架合理:设有国会法律议案、联邦政府行政法规、各州节能法案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框架,层次分明、有效搭配,保障作用显著;节能技术和产品规范法案、建筑节能改造流程法案、节能激励专项预算法案等门类齐全,规范作用完备;法律条款动态性体现充分,美国政府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必须在3-5年内更新,法律条款也须随之跟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备性、时效性、动态性是美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事业快速发展的首要条件。欧盟经过多年实践构建起“自主立法+各种协定+基础条约”为主要形式的法律体系,其中明确规定建立一整套涉及节能改造诸方面多层次的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建筑最低能耗标准制度、建筑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节能改造监管制度等,这些制度从各环节、多方面规范了改造主体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5实施能效标识,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发展

发达国家在科学评价改造效果的基础上引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消除了节能改造市场信息不对称,解决了节能改造建筑推广困境。意大利在192/2005法令中要求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并规定能效证书时效只有10年,凡到期或再翻新的建筑必须调整和提高能效标准,并进行能效再审核。能效认证将改造效果的辨识度和可比性透明化,10年的时效性及复审利于节能改造长效机制的建立。

法国的“建筑节能标识”要求既有居住建筑在出租和出售时,如果买方(租赁方)要求,卖方必须进行能效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国家标准局公正人员颁发证书并提供能效发票允许房屋交易;不合格必须整改。

芬兰政府实施的“能源评估”计划,规定对积极采用达标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消费者实施低息和部分资助,以利益驱动消费者购买节能改造产品,促进节能改造市场发展。能效标识从推广改造产品、激励改造主体两方面促进市场发展,同时也为节能激励措施的制定提供了定量标准、衡量指标和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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