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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时间:2019-11-09 13:22:03    点击:[239]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既有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既有建筑运行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热环境,规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要求,保证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特点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既有民用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1.0.3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1.0.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使用的民用建筑,包括既有居住建筑和既有公共建筑。

2.0.2  节能诊断 energy diagnose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0.3  节能改造 retrofit for energy efficiency

在保证既有建筑的室内环境和室内人员舒适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或增设必要的用能设备,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目的的改造。

2.0.4  能源消费账单 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

2.0.5  能源利用效率 energy utilization efficiency

广义上是指能源在形式转换过程中终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与始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的比值。本规程中是指既有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2.0.6  冷源系统能效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ld source system(EER-sys

冷源系统单位时间供冷量与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单位时间耗能的比值。

2.0.7  电动机效率 motor efficiency

电动机的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的比值,通常以百分率表示。

2.0.8  能效等级 energy efficiency grade

表示设备能源效率高低的不同级别。

2.0.9  能效限定值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equipment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所允许的设备效率的最低保证值。

2.0.10  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equipment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节能设备的效率所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2.0.11  气候分区 climate region

我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属寒冷地区,其余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进行详细的节能诊断,并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

3.0.2  既有建筑在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评估,对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既有建筑,宜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3.0.3  既有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提供下列资料:

1  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件;

2  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

3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运行记录;

4  室内温湿度状况;

5  近1~2年的燃气、油、电、水、蒸汽等能源消费账单。

3.0.4  既有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和《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 177)等相关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0.5  承担既有建筑节能诊断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3.0.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因地制宜的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首先考虑完善管理体系、更改运行策略等无成本的改造方式,然后考虑改造重点系统、改造低成本系统的低成本的改造方式,最后再考虑更换系统等高成本的改造方式。

3.0.7  节能改造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 32/J 71)中相对应的要求与规定。

3.0.8  既有建筑改造应严格执行相关材料及施工的防火规定。

3.0.9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得采用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材料,同时应考虑既有建筑因节能改造而拆除的废旧材料的综合再利用。

3.0.1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相对应的要求与规定。

3.0.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制定针对性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加强节能运行管理。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1 一般规定

4.1.1  当既有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宜与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4.1.2  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在设计和材料选择时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和采光。

4.1.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外立面的建筑装饰效果,并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水和装饰及防火等各方面的要求。

4.1.4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防火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材料,其性能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4.2 节能诊断

4.2.1  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按我省的不同气候分区、不同类型外围护结构对下列项目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传热系数;

2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  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

4  外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5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

6  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

7  房间气密性或建筑物整体气密性。

4.2.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查阅竣工图,了解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材料,建筑遮阳设施的种类和规格,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

2  对外围护结构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完好程度,实际施工做法与竣工图纸的一致性,遮阳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

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计算和检测;

4  依据诊断结果和第4.3节“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外围护结构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

4.3 节能判定原则与方法

4.3.1  当既有建筑外墙、屋面的热工性能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1  寒冷地区既有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不结露要求;

2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要求。

4.3.2  既有建筑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  外窗的传热系数低于《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中规定的2级(即K≥4.0W/㎡·k),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2级(即K≥4.0W/㎡·k);

2  外窗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4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5.1.3中的规定;

3  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60;

4  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4.3.3  既有建筑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 50189)中的相关规定,或者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50时,宜进行屋面透明部分的节能改造。

4.3.4  既有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暖通风空调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4.4 设计要求

4.4.1  外墙部分

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改造判定的结论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外墙(包括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外窗、户门、不封闭阳台门和单元入口门、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采暖房间与非采暖房间的隔墙及楼板等。

2  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设计时,除了非结构构件外,不得随意更改既有建筑结构构造和组成材料。

3  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4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通过传热计算分析,对热桥部位采取合理措施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5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前,应对基墙墙面进行检查,其性能应满足表4.4.1的要求。

表4.4.1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

要求

外表面的风化程度

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等

外表面的平整度偏差

±4mm以内

外表面的污染度

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

外表面的裂缝

无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裂缝

饰面砖的粘结强度

≥0.4MPa

 

6  当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规程表4.4.1的要求时,应对基墙墙面进行处理,并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  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2)  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  对表面油迹、疏松的砂浆进行清理;

4)  外墙饰面砖如有空鼓的,应进行剔除,采用界面剂处理后进行聚合物砂浆的填缝,最后满批砂浆。

5)  对现有基层可能存在与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能力相对较差的清水砖或清水混凝土、水砂石等其他各类饰面应对基层空鼓和浮灰进行清理后,使用配套的界面剂进行相应的处理后进行后续施工。

7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  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8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要求。对于室内散湿量大的场所,还应进行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取防潮措施。

4.4.2  外门窗部分

1  既有建筑的外窗改造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采用只换窗扇、换整窗或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

2)  采用更换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的措施;

3)  外窗改造更换外框时,应优先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4)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  外窗改造时所选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

6)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得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2  对外窗的遮阳设施进行改造时,宜采用可调节百叶遮阳或遮阳卷帘等可调节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进行确定。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3  外门、非采暖楼梯间门节能改造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口应设门斗或热空气幕;

2)  非采暖楼梯间门宜为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的单元门;

3)  外门、楼梯间门应在缝隙部位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

4)  应设置闭门装置,或设置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

4.4.3  幕墙部分

1  如既有建筑已有的非透明幕墙无需重新拆建,宜按如下进行:

1)  检查现有幕墙,在对现有幕墙是否具有继续使用的安全进行评估后,选取适宜的方案对其进行节能改造;

2)  对于不具备在墙体外侧实施节能的,可酌情考虑在内部进行内墙保温改造,内保温宜采用脱硫石膏保温砂浆、无机保温砂浆或采用石膏面板后填充岩棉等无机保温材料的方式进行。

3)  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

2  当非透明幕墙需要拆除重建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

3  如既有建筑已有的透明幕墙无需重新拆建,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下列措施:

1)  检查原有幕墙使用的岩棉等防火和保温材料,看是否需要更换和是否具备大面整体铺设同类无机保温材料的条件;

2)  透明幕墙玻璃可增加一层或多层中空玻璃,或更换保温性能好的玻璃;

3)  可更换为低辐射中空玻璃,或采用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的工艺;

4)  更换幕墙外框时,直接参与传热过程的型材应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5)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透明幕墙的可开启扇。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4  当透明幕墙需要拆除重建时,应需根据幕墙类型进行专项设计,以满足《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相关规定。

4.4.4  屋顶和采光顶部分

1  既有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

2  采光顶改造时,热工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建筑玻璃采光顶》(JG 231)以及《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对于有降雪地区屋面和采光顶檐口及集排水天沟应考虑融雪化冰装置,为防止冬季结露滴落,坡面设计坡度应利于冷凝水下泄,采光顶的杆件上宜设置集水槽。

3  采光顶改造时应提高采光顶的热反射和遮阳能力,可设置遮阳帘、遮阳板,并选择手动、电动装置控制,也可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

4.5 材料要求

4.5.1  外墙部分

1  保温系统材料性能、规格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保温层厚度应控制在标准误差范围内。

2  表面以涂料装饰改造时,宜选用适宜材料为保温层的聚合物砂浆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复合板体系;表面以幕墙装饰改造时,宜选用以锚栓固定于基层的憎水型岩棉板、聚合物砂浆复合酚醛板(复合A级)、玻化微珠砂浆保温板等,并进行聚合物砂浆表面批刮的保温体系;外墙外表面无法改造或不宜改造时,宜选用岩棉板、无机保温砂浆等做外墙内保温系统,并注意节点处理,以防止产生结露。

3  对于保温材料防火等级为A级的部位,宜选用憎水型岩棉板、发泡陶瓷保温板、轻质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发泡混凝土板、玻化微珠砂浆保温板等保温材料。

4  外墙节能改造工程中,当采用界面处理剂时,界面处理剂与旧饰面粘接强度不应小于0.4MPa,界面处理剂的其他性能应满足《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的相关要求。

5  当保温材料使用锚栓固定时,锚固件的单个锚栓抗拉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0.30kN。

6  节能改造外墙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  外门窗部分

1  外门窗节能改造方案中使用的窗户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 32/J 71)中相关的规定。

2  窗户节能改造,使用玻璃贴膜时,玻璃贴膜涉及的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厚度不应小于0.06mm,并应确保玻璃意外碎裂时仍保持原位;

2)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耐划伤程度可采用超精细级不锈钢丝绒擦拭,表面应无划伤现象;

3)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建筑阳光控制膜的力学性能

 

物理性能

指标

拉伸强度(N/25㎜宽)

≥400

伸长率(%)

≥60

粘贴强度(N/25㎜宽)

≥16

 

4.5.3  幕墙部分

1  既有建筑的幕墙,对于经安全评估认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宜保留原材料,并选取适宜的技术方案对其进行节能改造;

2  对于非透明幕墙的节能改造,当采用以下保温材料时,应分别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当幕墙以外墙内保温方式改造采用无机保温砂浆、脱硫石膏保温砂浆等砂浆时,其性能应满足《建筑保温砂浆》(GB/T 20473)中的相关要求;

当幕墙以外墙内保温方式改造采用石膏面板并填充相关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性能应满足相关的规范要求;

3  对于透明幕墙的节能改造,当采用以下材料时,应分别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当幕墙加装中空玻璃或更换幕墙外框型材时,其性能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相关要求,并进行安全性验证。

当幕墙进行玻璃贴膜时,其性能应满足本规程第4.4.2节第2款的要求。

4  对于经判定需要拆除重建的幕墙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要求产品标准的规定。

4.5.4  屋顶和采光顶部分

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采光顶所用的材料应满足《建筑玻璃采光顶》(JG 231)中的相关要求。

4.6 施工要求

4.6.1  外墙部分

1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

2  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地点环境温度和基层墙体表面温度均不应低于5℃,风力不应大于5级,避免雨天施工;

2)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风措施;夏季施工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必要时应在脚手架上搭设防晒布;

3)  外墙保温施工应在外墙门窗口、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以及外墙上的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

3  外墙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对旧饰面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程表4.4.1的要求后方可实施。针对不同旧饰基层,可按如下方法进行:

1)  对于原有涂料饰面,宜使用钢丝刷将原有饰面刷去,并铲除相应的酥松部位后进行相应的检修,然后进行砂浆找补至符合保温施工要求。

2)  对于原有的旧面砖或马赛克等饰面,应对基层进行检查,将饰面空鼓或明显酥松部位铲除修补,大面采用聚合物砂浆嵌缝,然后满批聚合砂浆后进行保温施工;

3)  对于原有清水混凝土或素砖墙面,水砂石其他饰面也应实施相应界面剂处理后再进行保温施工。

4  铲除损坏的基面时,脚手架上必须做好围护措施,建筑材料不能垂直掉落。

5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宜在有关节能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节能改造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4.6.2  外门窗部分

1  单玻钢窗节能改造

1)  旧钢窗窗扇拆下应做好标记,拉回工场,改造整新;同时除去旧钢窗窗框的锈蚀部分,并刷防锈漆和面漆。

2)  窗扇拆除后,应安装专门备用的辅助窗扇。

3)  用户的旧钢窗窗扇拉回工场后,拆除旧窗玻璃,抛弃破损的玻璃;对完好的可利用的玻璃,进行清洗—干燥—裁割(根据制造中空玻璃尺寸要求)—与新配玻璃配对,送去中窗玻璃生产线制成中空玻璃。

4)  将窗扇钢骨架进行除锈、整平、涂防锈漆,后覆上PVC异型材,装上中空玻璃,经密封后送回原处待装。

5)  把送回原处的窗扇根据拆前所做的标记逐一进行安装。安装时应调整窗扇与窗框铰链闭合的缝隙,应保证在3~4mm。

2  铝合金及断热铝合金单玻窗节能改造

1)  铝合金平移推拉窗由单玻改成中空双玻后,应增加滚动支点。

2)  平移窗的改造应先卸下窗扇,拆出玻璃,按制作中空玻璃的程序要求将其用作中空玻璃原片材料。

3)  应使用专用扩缝工具将窗扇玻缝适当拓宽,此工序宜在现场进行。

4)  将中空玻璃插入窗扇边框内,于玻璃两侧嵌入专用密封条,用双轮滚动支点取代单轮滚动支点。落地窗等高大窗扇应将滚动支点改成加强型双轮滚动支点。

5)  铝合金单玻平移窗的节能改造中宜将毛条改成三元乙丙密封条。

3  塑钢单玻窗节能改造

1)  应将扇框内侧单玻嵌条和玻璃取下,原玻璃按规定程序制作中空玻璃,嵌条必须调换成双玻嵌条。

2)  安装时,中空玻璃及其嵌条应固定于扇框内,玻璃两侧应塞进密封条,并将单轮滚动支点调换成双轮滚动支点。

3)  宜将毛条改成三元乙丙密封条后将窗扇安置于窗框中。

4  低辐射真空玻璃窗

1)  操作时必须防止真空的泄露或因损伤而使真空度下降。

2)  现场施工必须清扫干净,以防止污染或硬粒划伤玻璃。

3)  打胶时必须用硅酮胶,不得使用酸性胶。

4)  安装时,真空玻璃中Low-e膜层应朝向室内。

5  整窗拆换

1)  整窗拆换改造时应采用单面填充法,以减少对室内装饰的破坏。

2)  整窗拆换改造时,应在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窗洞口的尺寸以及窗框与墙身,窗框,窗扇之间缝隙宽度,在缝隙部位应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均好的密封条。

3)  为保证防水效果,应对基层进行抗渗封闭后,填充现场发泡材料,再用弹性聚合物砂浆封闭。

6  加窗改造

1)  在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窗洞口的尺寸和窗台的宽度,两窗间的间隔应大于10cm。

2)  新窗不宜安装在悬挑窗台的悬挑部位处。

3)  为保证防水效果,应对基层进行抗渗封闭后,填充现场发泡材料,再用弹性聚合物砂浆封闭。

7  外窗遮阳

1)  固定式水平(或稍有倾斜)外遮阳可结合外墙改造时增设。

2)  百叶卷帘式外遮阳的固定框和顶部收藏盒,应根据节能改造设计要求制作。

3)  高档住宅或公共建筑采用电动式外遮阳时,应按其产品要求施工。

8  玻璃贴膜

1)  建筑阳光控制膜应区分室内覆贴与室外覆贴,建筑阳光控制膜宜覆贴在室内,如需覆贴在室外时,应采用室外覆贴专用的建筑阳光控制膜。

2)  覆贴分粘贴和搭贴两种,粘贴应使用粘贴胶液,搭贴仅在边缘处使用胶带或尼龙搭扣等固定物。

3)  建筑阳光控制膜覆贴所使用的清洗液、覆贴液、覆贴工具和建筑阳光控制膜清洗养护用品应采用该功能配套的产品。

4)  既有建筑的玻璃上覆贴建筑阳光控制膜时,应将窗帘、百叶帘等物件拆除或移去。

5)  覆贴场所应保持清洁,防止灰尘等粘附于玻璃表面。

6)  建筑阳光控制膜在玻璃上进行拼接时,应使拼接的建筑阳光控制膜对称,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阳光控制膜相互拼接时,接缝应小于0.5mm,两片膜之间应无可视色差。

7)  需安全防爆功能时,膜应与边框相固定。

8)  在建筑阳光控制膜安装后3d内,不应移动贴膜玻璃。在建筑阳光控制膜安装后15d内,不应用水擦洗贴膜玻璃。

9)  在贴膜玻璃上不可吸盘悬挂或黏胶固定任何物品,也不得在建筑阳光控制膜上粘贴不干胶装饰品。

4.6.3  幕墙部分

1  非透明幕墙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构件和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安装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  金属与石材幕墙相关的施工准备、安装施工、施工安全以及幕墙的保护和清洗均应符合《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中的相关规定。

2  透明幕墙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安装玻璃幕墙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砖混结构的主体工程,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安装玻璃幕墙的构件及零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  玻璃幕墙相关的施工准备、安装施工、施工安全以及玻璃幕墙的保护和清洗均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中的相关规定。

4.6.4  屋顶和采光顶部分

1  屋面的节能改造施工及防水施工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相关规定。

2  实施屋面保温改造前,应对原屋面基层进行修补、清理。

3  平屋面改坡屋面保温系统

1)  平屋面改坡屋面保温系统中,完成防水层改造后,再做保温隔热处理;

2)  在屋面对应下层承重墙位置砌墙,铺轻型保温隔热屋面板或在原屋面上空增加木质坡屋面,上面铺一道卷材,挂玻纤沥青瓦,木板下辅贴岩棉或其他无机保温材料;

4  采光顶的玻璃制作、玻璃组件的组装、支承结构和玻璃梁结构的安装,应满足《建筑玻璃采光顶》(JG 231)中的相关要求。

4.7 验收要求

4.7.1  外墙部分

1  外墙节能改造施工过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入现场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质量要求。外墙外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以及整个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  围护结构保温层的厚度与构造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或构造图集规定;

3)  基层表面的处理施工工艺和过程操作应符合相应的施工方案;

4)  保温层的抹灰、粘贴、钉挂、铺设或喷涂必须牢固、平整、可靠,不得有空鼓、开裂、扭曲、破损或脱落等缺陷;

5)  保温层与原外墙面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6)  现场抹灰或喷涂类保温层的密度、抗压强度和粘结强度应满足材料的基本性能要求。

2  下列项目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结构基层处理;

2)  保温层的厚度及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工程;

3)  轻质多孔材料实铺找坡层的排汽道施工;

4)  密封与增强(包括辅助锚固)处理。

3  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保温体系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4)  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与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  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4  保温系统中各项目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宜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

5  保温装饰板系统应符合《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TJ 86)的规定。

4.7.2  外门窗部分

1  单玻钢窗改造

1)  改造后的窗户抽样检测指标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中规定的6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分别应符合《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3级和6级;

2)  改造后的窗扇应中空透明、表面光洁、色泽均匀,改造中安装牢固、可靠、横平竖直,旋转试用无异常声响,框扇间密封良好。关闭窗扇后,明显降噪。改装用窗扇应有检验合格证。

2  铝合金及断热铝合金单玻窗改造

1)  改造后的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抽验指标应为传热系数不大于4.0W/㎡·k,气密性不小于6级,水密性不小于3级,抗风压大于6级;

2)  改造后的窗扇应中空透明、表面光洁、色泽均匀;

3)  窗扇安装可靠、推拉自如,紧闭时无松动现象;

4)  安装验收完成需出具合格证明。

3  塑钢单玻窗改造

1)  改造后的塑钢中空双玻窗抽验指标应为传热系数不大于3.4W/㎡·k,气密性不小于6级,水密性不小于3级,抗风压大于6级;

2)  改造完毕后外观是否平整、光洁,中空双玻应透明清晰,推拉自如,关窗后明显降噪。

4  低辐射真空玻璃窗改造

1)  低辐射真空玻璃窗的抽检指标为传热系数不大于2.8W/㎡·k,气密性不小于6级,水密性不小于3级,抗风压大于6级;

2)  安装应牢固、横平竖直,关窗后明显降噪。

5  整窗拆换

1)  新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2)  外窗的验收应按照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有关门窗工程安装规定以及《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 205)的规定,对安装后的门窗进行渗透性、防水性、粘结性验收。

6  加窗改造。增加的外窗应符合第4.7.2第5款的规定。

7  外遮阳改造

1)  固定式外遮阳应固定牢固,无安全隐患,色调须与整体建筑协调。

2)  手动铝塑百叶帘安装后应调节灵活,升降自如。

3)  平开窗式外遮阳构件要按窗户要求制作和验收。

8  玻璃贴膜改造

1)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覆贴所用的辅料,应具有质量保证书,否则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  建筑阳光控制膜的覆贴,必须提交与工程所采用的膜型号相对应的隔热与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3)  覆贴质量检验的抽样,不应小于建筑阳光控制膜安装量的10%,按窗户类型分类各抽查,且总数量不得少于10套(樘)。

4)  边部间隙宜控制在0.8~1.5mm,透明建筑阳光控制膜边部允许间隙1~2mm。建筑阳光控制膜互相之间的拼接缝应小于0.5mm。

4.7.3  幕墙部分

1  常规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

2  与节能相关的所需材料,其中包括:

1)  设计图纸、计算书、文件、设计更改的文件;

2)  相应的保温层及配套材料的检测资料;

3)  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5)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4.7.4  屋顶和采光顶部分

1  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中有关规定。

2  找坡度材料、及平均厚度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正负偏差不应大于1.5mm。

4  采光顶的物理性能要求以及制作与组装要求的验收应满足《建筑玻璃采光顶》(JG 231)中的规定。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江苏省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一般不采用集中式供冷供热设备,在节能改造中,如要进行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的新建或改造,可参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5.1.2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节能改造中应选用质量合格、性能优良的产品,其能效限定值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5.1.3  既有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5.1.4  确定既有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

5.1.5  对既有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进行改造时,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

5.1.6  既有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供热量的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

5.1.7  既有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

5.1.8  当既有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或增设,以满足节能管理要求。

5.1.9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5.2 节能诊断

5.2.1  对于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

2  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

3  锅炉运行效率;

4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

5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

6  水泵效率;

7  水系统补水率;

8  冷却塔冷却性能;

9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10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11  系统新风量;

12  风系统平衡度;

13  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

14  空气过滤器积尘情况;

15  管道保温性能。

5.2.2  对于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诊断:

1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是否具备完善的监测、管理手段,对其空间状态是否可以进行即时监控;

2  采暖通风空调的冷热源系统是否有配套的传感装置,从而对其进行变频控制与管理;

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输配系统是否具备自动感应调节装置,例如,根据不同工况,阀门进行开闭、水泵转速进行增减等;

4  采暖通风空调的末端系统是否采用智能化的手段,通过温度的控制,让末端系统满足不同负荷需求下的送风量要求。

5.2.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法等信息;

2  查阅运行记录,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

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4  依据诊断结果和第5.3节“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5.3 节能判定原则与方法

5.3.1  当既有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

1  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5.3.2  当既有建筑采用燃煤、燃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5.3.2的效率限值,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5.3.2锅炉热效率限值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气、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5.3.3  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5.3.3规定能效限定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5.3.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W

能效等级(COP,W/W)

1

2

3

4

5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CC≤50

3.20

3.00

2.80

2.60

2.40

50﹤CC

3.40

3.20

3.00

2.80

2.60

水冷式

CC≤528

5.00

4.70

4.40

4.10

3.80

528﹤CC≤1163

5.50

5.10

4.70

4.30

4.00

1163﹤CC

6.10

5.60

5.10

4.60

4.20

 

注:1. 机组的能效限定值为表中能效等级5级;

2. 机组的节能评价值为表中能效等级2级;

3. COP按《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和《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GB/10870)中的能源效率试验方法进行。

5.3.4  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低于表5.3.4中规定的能效限定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5.3.4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和热泵(电动,制冷量大于7100W)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类型

能效等级(EER,W/W)

1

2

3

4

5

风冷式

不接风管

3.20

3.00

2.80

2.60

2.40

接风管

2.90

2.70

2.50

2.30

2.1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60

3.40

3.20

3.00

2.80

接风管

3.30

3.10

2.90

2.70

2.50

 

注:1. 单元式空调机(热泵)按《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7758)的测试方法进行(制冷消耗功率测试时,自带水泵不运行);

2.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按《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的测试方法进行;

3. 屋顶式空调机组按《屋顶式风冷空调(热泵)机组》(JB/T 8072)的测试方法进行;

4. 空调机的能效限定值为表中能效等级5级;

5. 空调机的节能评价值为表中能效等级2级。

5.3.5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满足表5.3.5中的规定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5.3.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额定工况和性能指标

 

机型

额定工况

性能系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制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5.4.6  热力驱动的冷水机组,宜将单效冷水机组更换成高效的双效热力驱动型冷水机组。在采用低温废热或可再生能源的场合可不作要求。

5.3.7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

1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4  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3.8  当既有建筑采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5.3.9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既有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3.10  当既有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3.11  当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5.3.12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水泵,应具备变频功能,若水泵没有变频功能,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改造或增设。

5.3.13  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40%的时间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5.3.14  采用二次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5.3.15  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5.3.16  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5.3.17  当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5.3.17的规定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表5.3.17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6

0.53

0.51

0.57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52

0.58

0.56

0.64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64

0.70

0.68

0.75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9

0.76

0. 47

0.8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35W/(m3/h);
3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3/h)。

 

5.3.18  当既有建筑中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的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相应改造。

5.3.19  当采暖通风空调的末端系统无变风量调节方式时,应对末端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5.3.20  在过渡季,既有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3.21  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5.3.22  当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5.3.23  既有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5.4 设计要求

5.4.1  冷热源系统

1  既有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2  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确定改造方案。

3  既有建筑的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既有建筑的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5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6  对于冷热需求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分别设置冷热源系统。

7  当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5.5节的相关规定。

8  采用蒸汽吸收式制冷机组时,应回收所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9  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采用冷却塔供冷的方式。

10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较差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可考虑采用蒸发冷却的方式。

11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1)  有较大内区且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建筑物;

2)  原建筑冷热源机房空间有限,且以出租为主的办公楼及商业建筑。

12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并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13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应利用地热和太阳能。

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15  对水冷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宜采用具有实时在线清洗功能的除垢技术。

16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17  集中供热系统应设置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18  确定空调冷热源系统改造方案时,应结合建筑物负荷的实际变化情况,制定冷热源系统在不同阶段的运行策略。

5.4.2  输配系统

1  既有建筑的输配系统节能改造后,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

2  当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或水泵进行更新时,更换后的风机不应低于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中的节能评价值;更换后的水泵不应低于《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的节能评价值。

3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当各空调区域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时,宜通过增设风机变速控制装置,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系统。

4  当原有输配系统的水泵选型过大时,宜采取叶轮切削技术或水泵变速控制装置等技术措施。

5  对于冷热负荷随季节或使用情况变化较大的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通过增设变速控制系统,将定水量系统改造为变水量系统。

6  对于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的一次泵系统,在确保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可将其改造为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流量的控制方式。

7  空调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控制手段,并应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保证冷却水系统能够随系统负荷以及外界温湿度的变化而进行自动调节。

8  对于设有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塔的系统,应防止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冷水或冷却水通过不运行冷水机组而产生的旁通现象。

9  在采暖空调水系统的分、集水器和主管段处,应增设平衡装置。

10  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暖空调水系统可采用大温差、小流量技术。

11  对于设置集中热水水箱的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供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装置。

5.4.3  末端系统

1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取措施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新风量的控制和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2  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宜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

3  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4  对于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处理后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调区域。

5  对于餐厅、食堂和会议室等高负荷区域空调通风系统的改造,应根据区域的使用特点,选择合适的系统形式和运行方式。

6  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的原有系统分区不合理的情况,在进行改造设计时,应根据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空调系统重新进行分区设置。

5.4.4  监测与控制系统

1  节能改造后,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2  冷热源监控系统宜对冷冻、冷却水进行变流量控制,并应具备连锁保护功能。

3  公共场合的风机盘管温控器宜联网控制。

4  生活热水供应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  运行状态显示;

3)  顺序启停控制;

4)  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5)  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6)  能耗量统计记录;

7)  热交换器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进水量;

8)  热交换器进汽或进水阀与热水循环泵连锁控制。

5.5 设备要求

5.5.1  当暖通空调设备不满足能效限定值的要求,需要进行更换时,所选设备在规定的额定工况下的最低效率不应小于5.3节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以及表5.5.1-1~表5.5.1-3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表5.5.1-1房间空调器(风冷,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小于等于14000W)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W

能效等级(EER,W/W)

5

4

3

2

1

整体式

 

2.30

2.50

2.70

2.90

3.10

分体式

CC≤4500

2.60

2.80

3.00

3.20

3.40

4500﹤CC≤7100

2.50

2.70

2.90

3.10

3.30

7100﹤CC≤14000

2.40

2.60

2.80

3.00

3.20

 

注:1. 机组的能效限定值为表中能效等级5级;

2. 机组的节能评价值为表中能效等级2级;

3. 能效比的测试方法按照《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和《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GB/T 17758)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5.5.1-2变频房间空调器(风冷,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小于等于14000W)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W

能效等级(SEER,W/W)

2

1

1+

1++

1+++

分体式

CC≤4500

3.30

3.60

3.90

4.40

5.00

4500﹤CC≤7100

3.10

3.40

3.70

4.20

4.80

7100﹤CC≤14000

3.00

3.30

3.60

4.10

4.70

 

注:1. 机组的能效限定值为表中能效等级2级;

2. 机组的节能评价值为表中能效等级1++级;

3. 季节能效比的测试方法按照《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附录E的规定执行。季节能效比的实测值保留两位小数。

表5.5.1—3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名义制冷量(W)

IPLV(W/W)

≤28000

3.00

28000~84000

2.95

≥84000

2.90

注: 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包含双制冷循环和多制冷循环系统;
2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按《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附录A规定的工况进行试验,并计算。

5.5.2  当更换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应考虑机组部分负荷下的运行效率,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相关规定。

5.5.3  当空调或供暖系统的各构件,如室内外盘管等,不是由同一厂家生产时,应根据各构件厂家提供的数据来确定构件的效率。厂家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规程第5.5.1条的规定。

5.5.4  计算现场组装设备的能量输入时,各构件和辅助部件,如压缩机、内部循环泵、冷凝器—风机、蒸发—冷凝器冷却泵、过滤器和控制装置等的能量输入也应综合考虑在内。

5.6 施工要求

5.6.1  冷热源系统

1  制冷设备与制冷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制冷附属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2)  设备的混凝土基础必须进行质量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  设备安装的位置、标高和管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地脚螺栓固定的制冷设备或制冷附属设备,其垫铁的放置位置应正确、接触紧密;螺栓必须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2  直接膨胀表面式冷却器的外表应保持清洁、完整,空气与制冷剂应呈逆向流动;表面式冷却器与外壳四周的缝隙应堵严,冷凝水排放应畅通。

3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以及储油罐及日用油箱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与消防要求燃气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消防要求。调压装置、过滤器的安装和调节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且应可靠接地。

4  制冷设备的各项严密性试验和试运行的技术数据,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对组装式的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的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其相应的技术数据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相关规定。

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

8  氨制冷剂系统管道、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采用铜或铜合金材料(磷青铜除外),管内不得镀锌。

9  锅炉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有关要求。

10 非承压锅炉,应严格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锅筒顶部必须敞口或装设大气连通管,连通管上不得安装阀门。

11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的天然气释放管或大气排放管不得直接通向大气,应通向贮存或处理装置。

12  两台或两台以上燃油锅炉功用一个烟囱时,每一台锅炉的烟道上均应配备风阀或挡板装置,并应具有操作调节和闭锁功能。

13  锅炉的锅筒和水冷壁的下集箱及后棚管的后集箱的最低处排污阀及排污管道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14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相关规定。

15  与锅炉相关的辅助设备、热水管道、安全附件、换热站等部件的安装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相关规定。

5.6.2  输配系统

1  风管系统吊、支架采用膨胀螺栓等胀锚方法固定时,必须符合其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

2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3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4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5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  风管相关部件的安装必须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有关规定。

8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DN100时,可采用卡箍式、法兰或焊接连接,但应对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9  从事金属管道焊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应持有相应类别焊接的焊工合格证书。

11  空调用蒸汽管道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执行。

12  空调工程水系统的设备与附属设备、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13  管道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相关规定。

5.6.3  末端系统

1  通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2)  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  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3  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方向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规定。

4  除尘器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有关规定。

5.6.4  监测与控制系统

1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取源部件和仪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中的有关规定。

2  监测与控制系统仪表线路的敷设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的有关规定。

3  监测与控制系统仪表管道的施工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以及《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中的有关规定。

5.7 验收要求

5.7.1  冷热源系统

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4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规定;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5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中有关规定。

5.7.2  输配系统

1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2  风管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相关配件、构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的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中的有关要求。

4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5.7.3  末端系统

1  风机盘管机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2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相关辅助设备、配件以及绝热层和防潮层的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中的有关要求。

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与设计风且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5.7.4  监测与控制系统

1  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以及生活热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错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宜影响既有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6.1.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设计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6.1.3  当既有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或增设,以满足节能管理要求

6.1.4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其性能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6.2 节能诊断

6.2.1  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2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

3  用电分项计量;

4  无功补偿;

5  供用电的电能质量。

6.2.2  对供配电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使用淘汰产品、各电器元件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6.2.3  对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现有的用电设备功率及配电电气参数。

6.2.4  对供配电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常用供电主回路是否设置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应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验。

6.2.5  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采用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的措施以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节方式是否符合供配电系统的运行要求。

6.2.6  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应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既有建筑物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  功率因数;

3  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

4  电压偏差。

6.2.7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光源种类与光源效率;

2  灯具类型、灯具效率与电器辅件的电气参数;

3  照明灯具效率、工作照度值与功率密度值;

4  照明控制方式;

5  功率因数补偿情况;

6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7  三相电流不平衡度;

6.2.8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提供照明系统节电率。

6.3 节能判定原则与方法

6.3.1  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6.3.2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6.3.3  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6.3.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6.3.5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6.3.6  当既有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3.7  当既有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3.8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6.3.9  既有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4 设计要求

6.4.1 供配电系统

1  当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3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

4  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5  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6  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

6.4.2 照明系统

1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各回路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2  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控或延时等感应功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根据照度自动控制照明。

3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宜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且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

4  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来减少照明负荷。

6.4.3 监测与控制系统

1  低压配电系统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监测参数宜通过数据网关与监测与控制系统集成,满足用电分项计量的要求。

2  照明系统的监测及控制宜具有下列功能:

1)  分组照明控制;

2)  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办公区域的照明调节控制;

3)  照明系统与遮阳系统的联动控制;

4)  走道、门厅、楼梯的照明控制;

5)  洗手间的照明控制与感应控制;

6)  泛光照明的控制;

7)  停车场照明控制。

6.5 设备要求

6.5.1  电动机应的一般性能、安全性能、防爆性能以及噪声和振动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容差应符合《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 755)第11章的规定;电动机效率的能效限定值应按《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1032)中的损耗分析法确定,其中杂散损耗按额定输入功率的0.5%计算;电动机效率的节能评价值应按《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6.5.2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时,所用的灯具应在满足原有照度值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各类节能灯具,如三基色电子镇流器荧光灯、无极荧光灯、LED灯等节能灯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的灯具产品。

6.5.3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用无极荧光灯时,其性能应满足《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性能要求》(GB/T 21091)中的相关要求。

6.5.4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用LED灯时,其性能应满足《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8)中的相关要求。

6.5.5  当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用其他种类节能灯具时,其性能均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6.6 施工要求

6.6.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6.6.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6.6.3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6.6.4  额定电压交流1kV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1kV、直流1.5kV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

6.6.5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6.6.6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6.6.7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6.6.8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6.9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6.6.10  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6.6.11  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6.7 验收要求

6.7.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6.7.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其每芯导体电阻值应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中的要求。

6.7.3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中规定的允许值;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6.7.4  照明系统的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6.7.5  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6.7.6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

6.7.7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6.7.8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7.9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6.7.10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具备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用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具备节能自熄功能;

4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  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可再生能源利用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7.1.2  当既有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其外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7.2 地源热泵系统

7.2.1  既有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工程场地及浅层地热能资源状况进行勘察,并应从技术可行性、可实施性和经济性等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是否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7.2.2  既有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地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的规定。

7.2.3  既有建筑物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宜保留原有系统中与地源热泵系统相适合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式系统;设计时,地源热泵系统宜承担基础负荷,原有设备宜作为调峰或备用措施。

7.2.4  地源热泵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7.2.5  建筑物有生活热水需求时,地源热泵系统宜采用热泵热回收技术提供或预热生活热水。

7.2.6  当地源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器的出水温度、地下水或地表水的温度满足末端进水温度需求时,应设置直接利用的管路和装置。

7.2.7  地源热泵系统改造完成后应进行调试验收,并与末端系统进行联合调试,确保地源热泵系统整体运行情况达到设计要求。

7.3 太阳能利用

7.3.1  我省虽处于太阳能资源一般地区,但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也可以进行太阳能系统的相关利用。

7.3.2  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采用的太阳能系统形式,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太阳能资源、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业主要求、投资规模及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7.3.3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规定。

7.3.4  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照参数和建筑的负载特性,确定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总功率,并应依据所设计系统的电压电流要求,确定太阳能光伏电板的数量。

7.3.5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的电能宜为建筑自用,也可并入电网。并入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与保护要求。

7.3.6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7.3.7  连接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电网的专用低压开关柜应有醒目标识。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及《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的规定。

 

 

 

综合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室内热环境应达到《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 32/J 7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189)中的相关设计要求。

8.1.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内相关的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8.1.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在相同的运行工况下采取同样的检测方法。

8.1.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定期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8.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8.2.1  节能改造效果应采用节能量进行评估。改造后节能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节约=E基准-E当前 + E调整                                                        (10.2.1)

式中  E节约——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E基准——基准能耗,即节能改造前,1年内设备或系统的能耗,也就是改造前的能耗;

E当前——当前能耗,即改造后的能耗;

E调整——调整量。

8.2.2  节能效果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检测和评估:

1)  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检测和评估方案;

2)  收集改造前的能耗及运行数据;

3)  收集改造后的能耗和运行数据;

4)  计算节能量并进行评估;

5)  撰写节能改造效果评估报告。

8.2.3  节能改造效果可采用下列3种方法进行评估:

1)  测量法;

2)  账单分析法;

3)  校准化模拟法。

8.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测量法进行评估:

1)  仅需评估受节能措施影响的系统的能效;

2)  节能措施之间或与其他设备之间的相互影响可忽略不计或可测量和计算;

3)  影响能耗的变量可以测量,且测量成本较低;

4)  建筑内装有分项计量表;

5)  期望得到单个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6)  参数的测量费用比采用校准化模拟法的模拟费用低。

8.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账单分析法进行评估:

1)  需评估改造前后整幢建筑的能效状况;

2)  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  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很难采用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费用很高;

4)  很难将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与建筑的其他部分的能耗分开;

5)  预期的节能量比较大,足以摆脱其他影响因素对能耗的随机干扰

8.2.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校准化模拟法进行评估:

1)  无法获得整幢建筑改造前或改造后的能耗数据,或获得的数据不可靠;

2)  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  采用多项节能措施的项目中需要得到每项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用测量法成本过高;

4)  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很难采用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费用很高;

5)  被改造的建筑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可以用成熟的模拟软件进行模拟,并有实际能耗或负荷数据进行比对;

6)  预期的节能量不够大,无法采用账单分析法通过账单或表计数据将其区分出来

8.2.7  采用测量法进行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改造系统或设备运行负荷较稳定时,可只测量关键参数,其他参数宜估算确定;

2)  当被改造系统或设备运行负荷变化较大时,应对与能耗相关的所有参数进行测量;

3)  当实施节能改造的设备数量较多时,宜对被改造的设备进行抽样测量。

8.2.8  采用校准化模拟法进行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前应制定校准化模拟方案;

2)  应采用逐时能耗模拟软件,且气象资料应为1年(8760h)的逐时气象参数;

3)  除了节能改造措施外,改造前的能耗模型(基准能耗模型)和改造后的能耗模型应采用相同的输入条件;

4)  能耗模拟输出的逐月能耗和峰值结果应与实际账单数据进行比对,月误差应控制在±15%之内,均方差应控制在±10%之内。

8.2.9  计算节能量时,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并应注明计算得到节能量的不确定度或模型的精序。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

《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

《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 17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 32/J 7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建筑幕墙》(GB/T 21086)

《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建筑玻璃采光顶》(JG 2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保温砂浆》(GB/T 20473)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TJ 8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

《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GB/10870)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

《屋顶式风冷空调(热泵)机组》(JB/T 8072)

《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7758)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 755)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103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性能要求》(GB/T 21091)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

《安全标志》(GB 2894)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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